编辑: 我不是阿L 2013-12-17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600) 建议修订建议A股发行的条款 及 对董事会的授权的延期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 阁下的股票经纪或其他注册证券商、银行 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将名下的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全部售出,应立即将本通函送交买主或经手买卖的银行、 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 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 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通函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本公司证券之邀请或要约. 本补充函件应与临时股东大会通函一并阅览. 载有建议修订详情的董事会函件载於本通函第4页至第9页.建议修订建议A股发行的条款及对董事会的授 权的延期,须待本公司股东在临时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会上批准后方可作实.本公司将分别於二零一二年 十月十二日 (星期五) 下午二时正及下午二时四十五分 (或紧接於同地同日召开的A股类别股东会或其任何 续会结束后) 在中国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2号本公司会议室举行临时股东大会及H股类别股东会, 通告载於临时股东大会通函内. 临时股东大会通函附有临时股东大会及H股类别股东会适用的回执及代理人委托书,有关回执及代理人 委托书亦登载於香港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有意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及或H股类别股东会的 股东,须按回执上印列的指示填妥回执,并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星期五)之前交回.有意委托 代理人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及 或H股类别股东会的股东,务请按代理人委托书上印备的指示将其填妥. 如 阁下为本公司H股股东,请尽快将代理人委托书交回本公司的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 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且在任何情况下最迟须於临时股东大会及或 H股类别股东会或其任何续会 (视情况而定) 指定举行时间二十四小时前送达.填妥及交回代理人委托书 后, 阁下仍可亲身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及 或H股类别股东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 仅供识别 C i C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4 附录一 - 经修订的本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

10 C

1 C 於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A股」 指 本公司发行的内资股,以人民币认购并於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

「A股股东」 指 A股持有人;

「A股类别股东会」 指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星期五) 下午二 时三十分 (或紧接临时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结束 后)在中国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2号本公司 会议室举行二零一二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审 议并批准 (其中包括)建议修订建议A股发行的条款 及对董事会的授权的延期;

「美国存托股份」 指 由纽约银行作为存托银行发行、在纽约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美国存托股份,每一存托股份代表25股H股 的所有权;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中铝公司」 指 中国铝业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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