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 2013-12-17 |
「类别股东会」 指 A股类别股东会及H股类别股东会;
「本公司」 指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其A股、H股及美国存托股份分别於上海证 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及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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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C 「临时股东大会」 指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星期五) 下午二 时正在中国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2号本公司 会议室举行的二零一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并批准 (其中包括)建议修订建议A股发行的条款 及对董事会的授权的延期;
「临时股东大会通函」 指 日期为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的本公司股东通 函,本公司藉此 (其中包括) 提供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及H股类别股东会通告;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H股」 指 由本公司发行的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的境外上 市外资股,该等股份於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并以港 元认购及买卖;
「H股股东」 指 H股持有人;
「H股类别股东会」 指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星期五) 下午二 时四十五分 (或紧接A股类别股东会或其任何续会结 束后)在中国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2号本公 司会议室举行二零一二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 审议并批准 (其中包括) 建议修订建议A股发行的条 款及对董事会的授权的延期;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香港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指 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即本通函付印前确定其 中所载若干资料的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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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C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通函而言,不包括香港、澳 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前次临时股东大会 及前次类别股东会」 指 於二零一二年五月四日召开的本公司二零一二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二零一二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 东会及二零一二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并 通过了有关建议A股发行的决议案;
「定价基准日」 指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有关建议修订条款的 决议公告之日 (即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
「建议A股发行」 指本公司建议向不超过十名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125,000万股A股的非公开发行,已於前次临时股东 大会及前次类别股东会获股东批准,其载列於日期 为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日的通函的条款,建议根 建议修订条款进行修订;
「建议 (经修订) A股发行」 指 经建议修订条款修订后的建议A股发行;
「建议修订条款」 指 建议修订建议A股发行的条款,详情载列於临时股 东大会通函的董事会函件段落(3),并於将寄发予股 东的本补充通函中作进一步详述;
「人民币」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股东」 指 A股股东及H股股东;
「股份」 指 A股及H股;
及「%」 指 百分比. C
4 C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600) 执行董事: 熊维平先生 罗建川先生 刘才明先生 刘祥民先生 非执行董事: 石春贵先生 吕友清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张卓元先生 王梦奎先生 朱德淼先生 注册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 西直门北大街62号 邮编:100082 主要营业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 西直门北大街62号 邮编:100082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湾仔港湾道1号 会展广场办公大楼 31楼3103室 敬启者: 建议修订建议A股发行的条款 及 对董事会的授权的延期 绪言 谨请参阅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的公告,其内容有关建议修订建 议A股发行的条款及对董事会的授权的延期. * 仅供识别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