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3-12-18 |
1、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存续公司作为一家主要从事火力发电业务,辅以提供热力等产品的大型企业,其生产经营 能力和综合实力都得到了增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
2、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合并双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 遵守国家的各项环保法规, 最近三年环境保护方面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亦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因此,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符合有关环境 保护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3、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符合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截至
2012 年12 月31 日,浙能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拥有
146 处合计 10,276,799.01 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具体情 况请见本摘要
第五节 业务与技术 之
五、交易双方主要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情况 之
(二)浙能电力主要无形资产情 况 . 截至
2012 年12 月31 日,东南发电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拥有
45 处合计 2,207,696.13 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具体情况 请见本摘要
第五节 业务与技术 之
五、交易双方主要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情况 之
(五)东南发电主要无形资产情 况 . 因此,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符合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符合 《 重组办法》第十条第
(一)项的规定,即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 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 二)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不会导致存续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根据 《 证券法》、 《 上交所上市规则》等规定,上市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是指 社会公众股东持有 的股份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10%. 社会公众 股东不包括:
1、持有上市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 人. 浙能电力在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前的总股本为 8,033,340,000 股, 浙能电力将因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新增 1,072,092,
605 股A股股票,总股本达到 9,105,432,605 股.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前后浙能电力模拟的股本结构具体情况请见本摘要
第四节 合并方基本情况 之
九、浙能电力股本情况 之
(一)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前后的股本情况 . 根据浙能集团、中金公司的承诺并经合并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现金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