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 2014-02-07 |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 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 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 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 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 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 出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 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 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 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8 小 时内给予书面确认, 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 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
7 天内提出书面确定要求. 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 要求后
48 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 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24 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 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 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 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 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 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续行使 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 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 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 工程、财产安全的紧包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 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 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 相应顺延工期;
责任在承包人, 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 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