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 2014-03-04 |
6 0号《青岛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于2
0 1 7年1 2月1 3日经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 0次常务会 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
0 1 8年3月1 0日起施行.
市长孟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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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年2月7日 青岛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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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3年8月1 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
5 8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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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年1 2月1 3日经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 第2 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提 高规章质量,根据立 法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评估、解释、备案等,适用本 规定.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 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 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 规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适 应本市实际需要,具有地方特色. 第五条 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委报告. 第六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决定,不得称条例. 规章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 项、目表述,但除内容复杂的外,一般不分章、 节.条的 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 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 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七条 制定规章应当完善征求意见和协商 工作机制,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 建立和完善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制度.
第二章 立项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每年1 2月 底前,组织编制次年的年度政府立法工作计划.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编制年度政府立法 工作计划,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规章项目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政府提出制 定规章的建议. 市政府法制机构对制定规章的建议,应当组 织研究或者转交有关部门研究. 第十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 ( 市)政府认 为下一年度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按照要求的时 间向市政府报请立项,立项申请可以径送市政府 法制机构. 提报作为送审项目的立项申请应当符合下列 基本条件: ( 一)项目的内容属于市政府制定规章权限 内的;
( 二)项目的内容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地 方性法规只有原则性规定的,或者属于本市行政 区域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应当由市政府作出具体 规定的;
( 三)已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定的主 ―
1 ― 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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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年第
3、4期) 政府规章 要制度或者措施提出了合理、可行的方案;
( 四)已拟出试拟稿,并附有说明、调研报 告、立法前评估 ( 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效益分析)及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 省立法情况以及市政府年度工作的总体部署,对 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科学论证、 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确定立项项目,拟定年度 政府立 法工作计划, 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 解年度政府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组织协 调和督促指导. 年度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在执行过程中,有关 单位要求调整计划的,提议单位应当将调整意见 及有关材料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市政府法制机构 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