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 2014-03-04 |
( 八)规章起草情况登记表;
( 九)其他有关材料. 涉及公平竞争以及国家、省规定的其他审查 要求的,应当附送公平竞争审查结论或者其他相 关审查意见. 修改规章的,还应当报送修改前后对照稿. 第二十 一条规章注释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在每一条的条序之后注明该条文规范 的关键词;
( 二)在每一条文的下方注明该条文所依据 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政策文件,列明依据文件 的标题、文号及具体内容;
( 三)在重点条文的下方,注明该条文拟定 的理由、所涉及的工作现状、外地的经验做法、 拟作出规定可能存在的问题. 修改规章的,还应当对应注明原规章的条款 及具体内容. 第二十二条 规章起草说明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二)制定规章的依据;
(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设定的主要制度、 措施及其依据;
( 四)论证协调及征求意见的过程,存在争 议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 五)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三条 规章调研报告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调研方式和过程;
( 二)外地经验做法;
( 三) 目前工作现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第四章 审查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规章送审 稿的统一审查. 市政府法制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规章送审 稿进行审查: ( 一)是否符合立法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
( 二)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市 实际;
( 三)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 四)是否与有关规章协调、衔接;
( 五)是否正确处理了有关组织和公民对规 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 六)是否符合立法技术的要求;
( 七)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规章送审稿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 府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 ( 一)主要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规定的;
( 二)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
( 三)不切合本市实际或者不具有可执行性的;
( 四)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 五)未按照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
( 六)有关部门对规章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 度存在较大争议,且起草单位未与相关部门协 商的;
( 七)涉及有关管理体制、职能调整或者重 大行政 决策等重要事项, 事先未经市政府确定的. 第二十六条 规章送审稿不符合立法技术要 求或者报送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市政府法制机构 可以要求起草单位重新起草或者补正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对规章送审稿 审查时,可以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 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组织、政府立法基层 联系点和专家学者等的意见,并按照要求做好立 法协商工作. 第二十八条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市政府 法制机构可以通过市政府法制网和其他相关政府 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原则上不少于3 0日. 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未举 行听证会的规章,市政府法制机构在审查时,认为需要举行听 证会的,可以举行听证会. 有关征集意见的研究及采纳情况,市政府法 制机构可以通过适当途径向提出建议的有关组织 或者个人直接反馈,也可以通过市政府法制网集 ―
3 ― 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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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年第
3、4期) 政府规章 中公开反馈.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在审查过程中 应当认真调研、论证,结合各方反馈意见组织起 草单位和相关单位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和对 草案的说明.规章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章 的必要性、论证协调的过程、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和确立的主要制度、措施等. 有关单位对草案内容没有异议的,应当确认 反馈市政府法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