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 2014-03-04 |
第三章 起草第十三条 规章原则上由所涉及事项的管理 单位起草. 规章内容涉及多个单位管理事项的,由其中 一个或者几个单位负责起草,也可以由市政府法 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组织、专家参加,也 可以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规章的起草工作进行 业务指导. 第十四条 市政府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 规章,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确定受托人,并与 受托人签定委托起草协议. 第十五条 负责规章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 成立专门的起草工作小组,其法制机构负责起草 工作的组织协调,并进行合法性初审. 负责规章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计划完成 起草任务,并报送规章草案送审稿 ( 以下简称规 章送审稿) ;
不能按照计划完成起草任务的,应 当向市政府提交报告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起草规章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听 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听取意见可 以通过媒体刊登全文或者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公 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意见,也可以举行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将规章草案及其 说明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 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 0日. 第十七条 对经征求社会意见,发现有重大 意见分歧,或者涉及重大利益调整,对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 众普遍关注,需要进行听证的,起草单位应当公 开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听证会依照下列程序 组织: ( 一)在举行听证会的3 0日前公布听证会的 内容、时间、地点和报名方式;
( 二)公众报名,遴选各方听证参加人;
( 三)召开听证会,起草单位就起草规章的 有关情况作出说明,分歧各方质证和辩论. 听证会由专人负责记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 主要观点和理由.起草单位在报送规章送审稿 时,应当附送听证会笔录,并说明对听证会意见 采纳情况及理由. 起草单位举行听证会,应当告知市政府法制 机构派人参加. 第十八条 起草的规章内容涉及其他单位的 职责或者与其他单位密切相关的,起草单位应当 充分征求其他单位的意见;
相关单位提出修改意 见时,应当说明修改的依据和理由. 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有关单位提出的修改 意见,对不同意见应当充分协商;
经过协商仍无 法取得一致的,起草单位应当在上报规章送审稿 时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 起草工作结束,起草单位向市政 府报送的规章送审稿,应当经起草单位负责人会 议讨论通过,由起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署;
几 个单位共同起草的规章送审稿,应当由各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二十条 起草单位应当向市政府报送下列 文件、资料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数据文本: ( 一)送审报告;
( 二)规章送审稿、注释稿;
( 三)规章起草说明及征求意见情况 ( 征求 意见情况包括对部门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及理 由,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 证会、听证会等征求的意见、处理情况及理由) ;
( 四)起草小组名单;
( 五)有关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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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政府规章 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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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年第
3、4期) ( 六)合法性初审意见;
( 七)作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 外地有关立法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