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2014-03-04

有不同意见需要协调的, 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召开协调会议;

有重大分歧意 见需要协调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提请市政府有 关负责人召开协调会议. 规章草案和说明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 人签署,提出提请市政府有关会议审议的建议. 第三十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 草的规章草案,由其主要负责人签署,提出提请 市政府有关会议审议的建议.

第五章 决定、公布和备案 第三十一条 规章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 者全体会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审议规章草案时,由市政府法 制机构作说明,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并根据需要对有关问题作补充说明. 第三十三条 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市政 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审议意见对规章草案进行修 改,并将修改后的规章草案报请市长签署命令, 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形式予以公布. 政府 令应当载明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市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 第三十四条 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市人 民政府公报、青岛政务网和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 行的报纸上刊载,并报送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刊 载.市人 民政府公报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三十五条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 0日 后施行;

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 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规章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 0日内,由市 政府法制机构依照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规章公布后,应当及时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第六章 评估、修改、废止和解释 第三十七条 规章自实施之日起满一年,起 草单位应当将实施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八条 实施期超过一年的规章,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起草单位应当适时进行立法后 评估: ( 一)广泛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 权、财产权的;

( 二)社会反响较大的;

( 三)实施时间较长的;

( 四)与规章所调整事项相关的经济社会情 况已发生较大变化的;

( 五)国家、省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重 要政策,可能对其主要内容产生影响的;

( 六)需要评估的其他情形. 评估结果应 当作为修改、废止规章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规章的立法后评估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 一)规章的执行情况及效益分析;

( 二)社会反响情况;

( 三)规章施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 四)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 位应当及时提出修改、废止的建议: ( 一)规章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作出重大修改 或者废止的;

( 二)规章主要内容已有法律法规规定,或 者已被其他规章的规定替代的;

( 三)制定规章所依据的实际情况发生重大 变化,规章规范的内容已不适应社会实际情况的;

( 四) 进行评估后,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

( 五)其他应当修改、废止规章的情形.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章同法律法 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市政府提出审查的建议,由 市政府法制机构研究办理.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经过论证后, 应当将需要修改、废止的规章列入政府立法工作 计划,及时修改、废止. 修改、废止规章的程序,参照规章制定程序 ―

4 ― 政府规章 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 (

2 0

1 8年第

3、4期)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规章解释权属于市政府.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解释: ( 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