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过于眷恋 2014-04-15

6 7.3.3 签属认证合同 认证机构应为予以受理的申请人提供规定认证活动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7.3.4 评价 7.3.4.1 评价方案 认证机构制定评价方案,有关各方就评价活动的安排和实施达成一致. 7.3.4.2 评价组 认证机构应选派具备认证审查员资格并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组成评价组,以执行各项评价任务. 7.3.4.3 文件审查 ――申请人应提交管理手册、服务流程文件和必要的说明文件. ――评价组应对申请人提交的各类文件进行审查. ――评价组应确保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满足附录 A 要求,具备现场审查条件. 7.3.4.4 现场审查 ――认证机构按照本标准附录 A 和评价方案的要求,对申请人进行现场审查. ――现场审查可采用由服务特性测评和服务管理审核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7.3.4.5 评价报告 ――认证机构应为每次评价活动提供书面报告. ――评价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抽样及样本信息、评价结果及其说明、报告覆盖的时间段和评价 结论. 7.4 评价结论 7.4.1 评价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7.4.2 合格是指在评价过程中未发现不符合项. 7.4.3 基本合格是指在评价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项数量低于 10%(含),且申请人自审查结束之日起

90 天内全部整改并验证有效的. 7.4.4 不合格是指在评价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项数量高于 10%,或不符合项数量虽低于 10%(含),但 申请人自审查结束之日起

90 天内未能全部有效整改的. 7.5 认证决定 7.5.1 认证机构应根据对评价过程中收集到的有关信息,包括从评价过程之外获取的任何可作为认证 决定依据的信息进行复核. 7.5.2 经复核确认为合格和基本合格的,认证机构应做出批准认证的决定. 7.5.3 经复核确认为不合格的,认证机构应将不批准认证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该决定的理由. 7.6 认证证书 7.6.1 认证机构应向已满足认证要求的申请人颁发正式的服务认证证书. T/CAMRA 002―2016

7 7.6.2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自认证机构做出认证决定之日算起,有效期三年. 7.6.3 认证机构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和频次,对证书持有人实施监督,确认其持续符合本标准要求. 7.6.4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 证书持有人应以书面的形式向认证机构提出再认证申请, 再认 证现场评价应至少在认证证书到期一个半月前实施,且与上次监督的间隔不超过

12 个月.证书期满 未完成再认证的,证书失效. 7.6.5 在证书有效期内,认证机构应对证书持有人引发的变更(如迁址经营、法人主体改变等)采取 适宜的措施并换发证书. 7.6.6 在证书有效期内,经证实证书持有人存在不满足认证要求的不符合项时,认证机构应考虑并确 定适宜的措施(终止、缩小、暂停或撤销). 7.6.7 在证书有效期内,有证据可证明证书持有人发生以下情况的,认证机构应撤销其认证资格: ――发生 4.1.1 所列情况的;

――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

――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而擅自改装汽车(含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 身和车架)、承修已报废汽车、利用配件拼装汽车的;

――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未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

――伪造、倒卖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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