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4-04-15 |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县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 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 出差住宿费在出差目的地限额标准以内报销. 赴省外出差的, 按照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的 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详细见附件1). 赴省内市外出差的,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480元, 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330元,科级及其以下人员每人每 天300元. -
5 - 赴县外市内出差的,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480元, 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330元,科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 每天3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240元. 赴县内乡镇出差的,每人每天
150 元. 第十四条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处级及相 当职务人员、科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标准间或同等价格的单间, 其他人员住标准间.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 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出差人员对应职务级别最高可以开支和 报销的住宿费标准,不得曲解为包干或必须开支和报销的标准.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住宿, 如有接待单位统一安排 住宿的,应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接待单位与住宿宾馆签订的 协议价低于住宿费限额标准的, 应当按协议价向住宿宾馆交纳住 宿费.超过住宿费的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不得向接待单 位转嫁住宿费. 住群众家里的,应当直接向住户交纳住宿费,交纳标准每人 每天不低于
20 元.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 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
6 -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 计算,包干使用. 赴省外出差的, 按照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伙 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详细见附件1). 赴省内县外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 到腾越镇城市社区以外及其余乡镇进行公务活动的, 每人每 天补助伙食费70元.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 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县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 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 天 数计算,包干使用.市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县外市内出差每人 每天60元,县内出差(到腾越镇城市社区以外及其他乡镇进行公 务活动的)每人每天60元. 第二十二条 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 应向 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 费用由 -
7 - 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四条 城市间(乡镇)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及 相应的车票、船票、机票等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 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报销, 县城及县城以上住宿费 必须附公务卡刷卡凭条. 住宿群众家里的, 住户开具的收条经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 人审核签字同意后,可作住宿费凭据报销差旅费.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报销.由本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得报 销市内交通费.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凭据报 销市内交通费. 非客观原因在出差期间绕道等发生的差旅费, 以及未按规定 标准开支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 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 住宿费发票、公务卡刷卡凭条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以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 开支.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 报销. 出差当天往返的,按规定报销城市(乡镇)间交通费、伙食 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