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4-04-15

8 - 在腾越镇城市社区内进行公务活动及到腾冲机场、热水塘 接送人员的,不以出差对待,不报销差旅费. 出差人员在宾馆(饭店、招待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 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 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 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 模控制负责, 相关领导、 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 确保票据来源合法, 内容真实完整、 合规.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 不按规定开支以及使用非法票据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要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 发现问题 及时处理,重大问题的处理情况应当向县财政局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 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县财政局和县审计局应当在日常财务监督和 审计监督工作中, 对县级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差旅活动是否按规定履 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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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 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 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 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假公济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审 计局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并视情 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 分. 造成浪费的, 按照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处理. 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 -

10 - 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 培 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

会议、培训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 费以及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二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 执行. 县级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 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 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各乡镇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乡镇实际,在不 高于本办法开支标准的范围内, 制定出适应本乡镇的管理办法和 标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修订我县国 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腾政办发 〔2010〕122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2.公务出差审批表 3.出差人员交费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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