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2014-04-21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接受捐赠和资金的管理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可委托一位副 理事长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捐赠、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 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 15-10-22 [基金会]四川广安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邓小平母校基金会―测试版 www.guangjihui.org/jijinhui.asp?id=11 3/5 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或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 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 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

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 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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