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 2014-04-21 |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 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 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 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 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理事长不能主持理事会时,由副理事长主持.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5-10-22 [基金会]四川广安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邓小平母校基金会―测试版 www.guangjihui.org/jijinhui.asp?id=11 4/5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捐赠、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社会捐赠(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款);
(二)学校和政府资助;
(三)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四)银行利息,投资收益;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
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 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改善办学条件,包括建筑物、办公设备、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
(二)奖励优秀学生和优秀教师,资助贫困学生;
(三)资助教师进行教育教学管理研究、论文发表和著作出版;
(四)资助教师深造及参加学术合作和学术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