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 2014-04-21 |
(五)支持特殊人才、紧缺人才、优秀人才引进(或聘用);
(六)支持开展慈善教育和中华传统文化教育;
组织捐赠者、受益者联谊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捐赠、投资活动是指:
(一)接受捐赠额折合人民币在100万元以上的捐赠活动;
(二)附带条件的捐赠活动;
(三)单项资助额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资助项目;
(四)投资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 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 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15-10-22 [基金会]四川广安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邓小平母校基金会―测试版 www.guangjihui.org/jijinhui.asp?id=11 5/5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 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 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 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 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