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 2014-05-19 |
1504 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 应用指南 (2019 年3月29 日修订)
一、本准则的范围(参见本准则第三条) 1.
重要程度可以表述为某一事项在具体情形下的相对重要性. 某一事项的重要程度是由注册会计师结合具体情形判断的. 重要程度 可以结合定量因素和定性因素来考虑,例如,相对规模、所涉及对象 的性质、对所涉及对象的影响,以及预期使用者所表现出来的兴趣. 判断某一事项的重要程度,需要对事实和情况作出客观分析,包括分 析与治理层沟通的性质和范围. 2.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1 号――与治理层的沟 通》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与治理层进行双向沟通,其中可能就某 些事项进行的沟通最为充分,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这些事项感兴趣,并 且呼吁增加这些沟通的透明度.例如,使用者对了解注册会计师在对 财务报表整体形成审计意见时作出的重大判断尤其感兴趣, 因为这些 判断通常与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作出的重大判断领域相关. 3.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可能有助 于加强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就这些事项进行的沟通, 同时还可能提高 管理层和治理层对审计报告中提及的财务报表披露的关注程度. 4.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21 号――计划和执行审 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的规定,就审计而言,注册会计师针对财务报表
2 使用者作出下列假定是合理的: (1)拥有经营、经济活动和会计方面的适当知识,并有意愿认 真研究财务报表中的信息;
(2)理解财务报表是在运用重要性水平基础上编制、列报和审 计的;
(3)认可建立在对估计和判断的应用以及对未来事项的考虑的 基础上的会计计量具有固有不确定性;
(4)依据财务报表中的信息作出合理的经济决策. 由于审计报告后附已审计财务报表, 通常认为审计报告使用者与 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相同.
(一) 关键审计事项、 审计意见及审计报告其他要素之间的关系 (参见本准则第五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 5.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1 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 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 及其应用指南就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作 出规定并提供指引. 沟通关键审计事项并不代替管理层按照适用的财 务报告编制基础在财务报表中作出的披露或为实现财务报表的公允 反映而需要作出的披露.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 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及其应用指南规范了注册会计师认为 财务报表披露在恰当性或充分性方面存在重大错报的情形. 6.当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 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的规定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时, 在 形成保留(否定)意见的基础 部分描述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事 项有助于预期使用者了解并识别存在的这些事项.因此,将这些事项 与 关键审计事项 部分描述的其他关键审计事项区分开来单独沟通,
3 能够使其在审计报告中得以适当地突出显示 (参见本准则第十五条) . 《应用指南》的附录列示了当注册会计师发表保留意见或否 定意见并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其他关键审计事项时, 关键审计事项 部分的引言如何受到影响.本指南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