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n灬不离不弃灬 2014-07-31

(五)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 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 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 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 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 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 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4 5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 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 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 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逾期不办 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 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 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 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 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 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

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 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 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 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 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 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 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 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 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 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 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 可以根据考勤、 课内教学、 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 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 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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