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n灬不离不弃灬 2014-07-31

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 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 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 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 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 役后

2 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 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 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 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 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 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 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 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 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10

11 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在学校规定期 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 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 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 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 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 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 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 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规定.合格后颁发的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 , 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 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 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 的, 应当有合理、 充分的理由, 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 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 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 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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