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n灬不离不弃灬 | 2014-07-31 |
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 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
6 7 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 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校应当鼓励、 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 创新创业活动, 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 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 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 效, 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 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 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 件, 再次入学的, 其已获得学分, 经录取学校认定, 可以予以承认. 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 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 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 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 惩戒机制;
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 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 以申请转专业;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 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 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 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 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 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 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 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 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 当出具证明, 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
8 9 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 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 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 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 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 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 的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