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4-08-21 |
2015 年包钢股份共召开十一次董事会,两次股东大会审议. 本人
2014 年度参加了十一次董事会(其中授权两次). 本人
2014 年参加了两次股东大会.
(二)相关决议及表决情况 经深入、审慎地讨论和审议后,本人对历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均表示同 意,无提出异议、反对和弃权的情形.
(三)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为保证有效行使职权,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在独 董履职过程中,公司经营班子、董事会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给予了积极有 效的配合和支持,对独董要求提供和补充的信息,能够及时进行补充或解 释.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本人就关于公司
2014 年关联交易完成情况和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预测发表了独立意见 认为:比较以前年度,公司在
2014 年大幅减少了与集团的关联交易.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与关联方进行了必要的日常关联交易,上述关联 交易定价公允,没有发现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情况.公司做出的
2015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测数据较为科学、准确.公司董事会从企业生产经营实 际出发,依据 公开、公正、公平 的原则,以市场价格为依据,确定了 公允的关联交易价格,能够保证公司的利益和股东的权益. 本人亦就关于修订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与包头钢铁 (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包钢集团尾矿资源实际盈利数与净利润预测数差额的 补偿协议》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地保护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
(二)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本人就《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财务报 告审计机构的议案(草案)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财务审计服 务.该公司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在全国同行业中具有较强 的竞争优势和良好的职业信誉,从业人员作风严谨,工作扎实.作为公司 审计机构,我们未发现该公司及工作人员有任何有损职业道德的行为,也 未发现公司及公司工作人员有试图影响其独立审计的行为.聘用程序符合 《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审计机构.
(三)关于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情况 本人就关于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年度不进 行利润分配符合公司长期健康发展的需要,符合维护公司股东长远利益, 符合《公司法》 、 《证券法》 、 《公司章程》和《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12-2014 年) 》中对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具有合法性、合规性和合 理性.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此议案提交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本人对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完整、合理、有效,不存在重大缺陷;
公司现有内 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内控体系与相关制度能够适应公司管理 的要求和发展的需要、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 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公司经营风险的控制提供保证.
(六)认为公司需予改进的其他事项 公司机构设Z合理,治理制度体系健全,信息披露规范,目前尚无需 予改进的其他事项.在今后工作中,如遇公司需要改进之处,独董会及时 反馈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