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2014-10-12
张家港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晟典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5-1-3-1 关于张家港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张家港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作为张家港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 、 张化机 、 股份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或 公司 )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上市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 问,就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事宜,出具了《关于张家港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和《关于张 家港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 称 《律师工作报告》 ) .

其后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101094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 书》对所涉及的相关事宜进行了核查,出具了《关于张家港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 书》 ) .因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及上市制作补充申请文件所使用的财务会计报告期 间调整为

2007 年度、2008 年、2009 年度、2010 年1月1日至

2010 年9月30 日,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加审期间的相关情况出具了《关于张家港化工机械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 意见书二 ) . 本所及本所律师现根据中国证监会口头反馈意见所涉及的相关事宜进行核 查, 并出具《关于张家港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补充 法律意见书三》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 , 《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 见书》中的简称适用于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张家港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晟典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5-1-3-2 为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所及本所律师核查了与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及其股东、相关公司的公司章程、营业执 照、公司登记资料、审计报告、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重大合同等,并听取 了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等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本所及本所律师所作的声明适用于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所及本所律师在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 补充披露农工商总公司的完整历史沿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陈述说明、承诺和保证,并经本所及本所律师 核查,张家港市后塍镇农工商总公司(以下简称 后塍农商 )的情况如下:

1990 年11 月24 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 中共苏州市委员会下发苏发[1990]32 号 《关于健全和完善全市乡镇企业管理体制 的若干意见》 .该文件中规定:乡 (镇)农工商总公司是代表全乡 (镇)农民的乡 (镇)集体经济组织,行使乡 (镇)办企业财产的所有权.这一组织有权依法决定企 业的经营方向、经营形式、厂长 (经理)人选或选聘方式,依法决定企业税后利 润在其与企业之间的具体分配比例, 有权作出关于企业分立、 合并、 迁移、 停业、 终止、申请破产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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