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2014-10-12

1500 万元、1250 万元、1250 万元,贷款 期限分别为

2009 年8月21 日至

2010 年8月21 日、2009 年8月27 日至

2010 年8月27 日、2009 年9月2日至

2010 年9月2日.截止至

2010 年3月29 日 《解除担保的函》出具之日,锦亿化纤上述三笔贷款的担保已经变更为张家港保 税区金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发行人的保证责任已经全部提前解除, 《最高额保 证合同》 已经提前终止;

就华夏银行苏州支行向锦亿化纤发放的任何贷款或者签 署的任何承兑汇票以及其他任何债权债务,发行人不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上述文件资料、陈述说明、承诺与保证并经本所及本所律 师核查后认为: 化机有限为上述公司提供的担保已经于

2010 年3月31 日前全部 解除. 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 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行股份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欣欣化纤有限公司 1,500

2008 年12 月10 日签订,保证期间 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 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张家港支行 张家港飞腾铝塑板有限公司 2,000

2009 年4月7日签订,保证期间为 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 届满之日起二年.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张家港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晟典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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