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雨林姑娘 | 2014-10-23 |
12 3.2.2. 根据德勤出具的 德师报(审)字(15)第P2982 号 《审计报告》 确认,股份公司
2013 年度、2014 年度及
2015 年1-6 月份的主要 收入均来自于主营业务收入,股份公司业务明确,具有连续经营 记录. 3.2.3. 经核查股份公司的重大合同、财务报告和《公司章程》等文件, 报告期内股份公司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终止经营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股份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 续经营能力,符合《业务规则》
第二章 2.1 第
(二)项的规定. 3.3. 股份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3.3.1. 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资料,股份公司已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此外,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股份公司《公司章程》,并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担保决策制 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董事 会秘书工作细则》、《经理工作细则》等一系列公司治理规章制 度. 3.3.2.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股份公司三会运作规范, 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运作规范. 本所律师认为, 股份公司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