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2014-10-30
3 3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现在开庭] 2018年12月12日 星期三 案件部主办 责任编辑 欧阳铭琪 新闻热线 (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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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 泰州6家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1.6亿元 ――全国首例赔偿数额超亿元的环保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

2012 年1月至2013 年2月,江 苏省泰州市常隆、锦汇等6家化工 企业将其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副产 酸,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

4 家公司处理,4 家公司采用直接排 放和船舶偷排等方式将副产酸倒入 当地河中.此事经民众举报、媒体 曝光、相关部门调查后,犯罪嫌疑 人被抓获.经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 院审理,14 人因犯环境污染罪被 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

2014 年8月3日,泰州市环保 联合会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环保公益诉讼,要求涉案的6家化 工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泰州市人 民检察院支持起诉.

2014 年9月10 日,泰州中院 公开审理了这起环境污染公益诉讼 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2012年1 月至

2013 年2月间,6 家涉案企业 总计将25349.47吨在生产过程中产 生的副产酸交由没有处理资质的

4 家公司处理,并被这些公司在一年 内倾倒至当地河流. 一审法院认为,6 家化工企业 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 故意,客观上造成了严重污染的结 果.法院引入 污染修复虚拟成 本 概念,根据受污染河流地表水 分类,在环保部环境污染损害数额 计算推荐方法规定的 4.5 至6倍范 围内,确定赔偿费用为废料正常处 理成本的 4.5 倍,判决

6 家化工企 业赔偿环境修复费用合计160666745.11 元,并支付鉴定评估 费用10万元. 一审判决后,常隆等6家化工 企业共同提起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查明事 实后认为,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在明 知副产酸有可能被非法倾倒情况 下,却对此持放任态度,其向并不 具备副产酸处置能力和资质的企业 销售副产酸,应视为是一种在防范 污染物对环境污染损害上的不作 为,该不作为与环境污染损害之间 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2014 年12 月29 日, 江苏高院 二审判决, 维持泰州中院对

6 家化工 企业关于赔偿环境修复费用的判决. 江苏高院同时判决,生效之日起 一年内,如果6家企业能够通过技术 改造对副产酸进行循环利用,明显降 低环境风险,且一年内没因环境违法 行为受到处罚,其已支付的技术改造 费用可以凭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 环境守法情况证明、项目竣工环保验 收意见和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 具的技术改造投入资金审计报告,向 泰州中院申请在延期 40%额度内抵 扣.

6 家公司中的锦汇公司不服二审 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6 年1月21 日,最高人民法 院裁定驳回锦汇公司的再审申请. 编后语 此案是新环保法通过后,我国首 例由环保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 案,是在特定时间依据既有法律作出 的审判,判赔 1.6 亿余元的结果,也 是迄今中国国内判赔额度最高的环保 公益诉讼案.江苏高院环资庭庭长刘 建功认为,该案判决传递出的理念秉 承了新环保法的精神,即鼓励公众和 社会组织对环境污染主张赔偿权利, 让公共环境不再沦为 无主 资源. 该案一审审判长、泰州中院副院 长纪阿林说,长期以来,我国的环境 侵权损害赔偿只是对直接经济损失的 赔偿,而没有对环境修复费用的赔 偿.这使得排污者对其污染破坏环境 行为付出的代价很小,甚至不需要付 出代价,从而使得环境污染破坏难以 遏制.江苏高院环资庭副庭长陈迎告 诉记者,该起 天价环境公益诉讼 案 现已经全部执行完毕,它无疑会 成为新环保法重典治污的响亮前奏.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对环保组织 原告资格的确认、采用专家辅助人出 庭的模式、引入 污染修复虚拟成 本 概念计算赔偿额度以及对高额赔 偿费用履行方式的创新,使得该案对 未来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个案审判和相 关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具有重要的参考 价值,也使得该案在我国环境公益诉 讼历史进程中具有了标杆意义. 2017年3月,此案被选入最高人 民法院发布的十起环境公益诉讼典型 案例. (整理撰稿 张宽明 郑卫平) 本报株洲12 月11 日电(记 者陶琛通讯员 盘利斌 张雅涛) 今天,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公开 开庭审理了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朱帅、林迪晴、韦荣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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