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 2014-11-06 |
26 条及第
32 条提出强制性全面收购建议,惟须视 乎股东权益增加之水平而定. 於最后可行日期,就董事们所知及所信,韩敬远先生连同 Wellbeing Holdings Limited 及Chingford Holdings Limited (统称「韩先生及其控股之公司」 ) ,以及 ArcelorMittal Holdings AG( 「AM Holdings AG」 ) 连同 ING Bank N.V. 及麦格理银行 有限公司 (后两者已被收购及合并委员会在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四日的裁决中假设为与 AM Holdings AG 的一致行动人士,AM Holdings AG、ING Bank N.V. 及麦格理银 行有限公司统称 「一致行动人士」 ) 分别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约 45.04% 及46.99%. 假设在股东周年大会之日前,本公司并无发行或购回股份,而董事根豆啥 年大会上提呈的普通决议案之条款向韩先生及其控股之公司与及一致行动人士以外 之股东行使全部购回授权,则韩先生及其控股之公司与及一致行动人士於本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