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 2014-11-20 |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持牌证券交易商或其他注册证券机构、银行经理、律师、专业 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所有万达商业地产 (集团) 有限公司之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连同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 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持牌证券交易商、注册证券机构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予买主或承让人. 万达商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WANDA COMMERCIAL PROPERTIES (GROUP) CO., LIMITED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69) (1) 有关在澳洲为房地产项目成立合营企业之关连及主要交易及(2) 涉及就珠宝三塔项目成立合营企业之关连及须予披露交易及(3) 涉及认购珠宝三塔项目公司55% 权益之须予披露交易及(4) 涉及就珠宝三塔项目授出期权之主要交易及(5)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之独立财务顾问董事会函件载於本通函第
4 至25 页.载有独立董事委员会致独立股东推荐建议之意见函件载於本通函第
26 至27 页.独立财务 顾问阿仕特朗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之意见函件载於本通函第
28 至52 页. 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下午四时正假座香港中环康乐广场
8 号交易广场
2 座30 楼3007 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召 开股东特别大会之通告附於本通函第 SGM-1 至SGM-2 页.无论 阁下能否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务请 阁下 尽快按照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上所印列的指示填妥代表委任表格,并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标准有限公司 (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
183 号合和中心
22 楼) ,并且无论如何必须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 (视情况而定) 指定举行时间 不少於
48 小时前交回.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於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 格将被视为撤回. 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C i C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4 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
26 阿仕特朗函件.28 附录一 - 本集团之财务资料.I-1 附录二 - 物业估值报告 II-1 附录三 - 一般资料 III-1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SGM-1 C
1 C 於本通函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及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联系人」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认购期权」 指 一方根煞萑瞎杭肮啥樗靥蹩钕蚱谌ㄊ谟枞 买入其於珠宝三塔项目公司股份之期权 「通函」 指 本公司於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刊发之本通函 「本公司」 指 万达商业地产 (集团) 有限公司,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 有限公司,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控股股东」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高纬」 指 独立估值师高纬评值及专业顾问有限公司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大连万达商业地产」 指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Dalian Wanda Commercial Properties Co., Ltd.*),於中国成立之有限 公司 「阿仕特朗」 或指阿仕特朗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可从事证券及期货条例 「独立财务顾问」 项下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