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 2014-11-28 |
2009 年度 鉴证报告 第1页关于浙江三力士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10)第11223 号 浙江三力士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浙江三力士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力 士公司) 管理层按照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及相关规定对
2009 年12 月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的认定.
一、重大固有限制的说明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和 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 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遵循的程度,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 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三力士公司为
2009 年度年报披露之目的使用, 不 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我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三力士公司年度报告必 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三、管理层的责任 三力士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 同时按照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及相关规定对
2009 年12 月31 日 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认定,并对上述认定负责.
四、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鉴 证意见. 鉴证报告 第2页
五、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 史财务信息 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上述规定 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 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 内部控制系统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 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六、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三力士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 定于
2009 年12 月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本 结论是在受到鉴证报告中指出的固有限制的条件下形成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注册会计师:朱伟中国注册会计师:刘选中国・上海 二O一O年四月十四日 浙江三力士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有关事项的说明 说明第
1 页 浙江三力士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 公司基本情况 浙江三力士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或 本公司 )系经浙江省人民 政府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浙上市[2002]74 号文批复同意,由吴培生等
11 位自然 人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 年11 月11 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册登记,取得注册号
330000000023712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8]420 号文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900 万股,并于
2008 年4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注册资本为 7,400 万元. 根据公司
2009 年5月8日召开的
2008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和修改后的章程规定, 公司以
2008 年12 月31 日股本 7,400 万股为基数,按每
10 股由资本公积金转增
2 股,共计转增 1,480 万股,并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