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 2014-11-30 |
1 - 华宏新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内第二次无担保转换公司债发行及转换办法
一、债券名称 华宏新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国内第二次无担保转换公司债(以 下简称「本转换公司债」).
二、发行日期 民国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以下简称「发行日」).
三、发行总额及每张面额 发行总额为新台币参亿元整,每张面额为新台币壹拾万元,依票面金额十足发行 .
四、发行期间 发行期间五年,自民国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开始发行,至一七年一月二十一 日到期(以下简称「到期日」).
五、债券票面利率 票面年利率为 0%.
六、还本日期及方式 除债券持有人依本办法第九条及第十条转换为本公司普通股,或依本办法第十 七条行使赎回权,或依本办法第十八条行使卖回权或本公司由证券商营业处所 买回注销者外,到期时按债券面额以现金一次偿还.
七、担保情形 本转换债为无担保债券,惟若本债券发行后,本公司另发行其他有担保附认股权 或转换公司债时,本转换债亦将比照该有担保附认股权或转换公司债,设定同等 级之债权或同顺位之担保物权.
八、转换标的 本公司之普通股,本公司将以发行新股之方式履行转换义务.
九、转换期间 债权人自本转换债发行满一个月之次日(民国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 到期日前十日(民国一七年一月十一日)止,除
(一)依法暂停过户期间.
(二)本公 司向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以下简称「证券柜台买卖中心」)洽 办无偿配股停止过户日、现金股息停止过户日或现金增资认股停止过户日前十 五个营业日起,至权利分派基准日止,办理减资之减资基准日起至减资换发股票 开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不得请求转换(认购)之外,得随时向本公司请求依本办 法将本转换债转换为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并依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 条规定办理.本公司并应於前述无偿配股停止过户日、现金股息停止过户日或 现金增资认股停止过户日或其他依法暂停过户日前二十个营业日,将本转换债 -
2 - 停止转换期间等相关事项,於证券柜台买卖中心指定之网际网路资讯申报系统 办理公告.
十、请求转换程序
(一)债券持有人至原交易券商填具「转换公司债帐簿划拨转换/赎回/卖回申请 书」 (注明转换),由交易券商向集保公司提出申请,集保公司於接受申请后送 交本公司股务代理机构,於送达时即生转换之效力,且不得申请撤销,并於送达 后五个营业日内完成转换手续,直接将本公司普通股股票拨入原债券持有人 之集保帐户.
(二)华侨及外国人申请将所持有之本转换公司债转换为本公司普通股时,一律统 由集保公司采取帐簿划拨方式办理配发. 十
一、转换价格及其调整:
(一)转换价格之订定方式 本转换债转换价格之订定,以民国一二年一月十一日为转换价格订定 基准日,取基准日(不含)前一个营业日、前三个营业日、前五个营业日之本公 司普通股收盘价之简单算术平均数择一为基准价格,乘以 104.35%之转换溢 价率,为计算转换价格(计算至新台币角为止,分以下四舍五入)之依.基准日 前如遇有除权或除息者,其经采样用以计算转换价格之收盘价,应先设算为除 权或除息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