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2014-11-30

(四)若债权人於 「债券收回通知书」 所载债券收回基准日前,未以书面回覆本公 司股务代理机构(於送达时即生效力,采邮寄者以邮戳为凭)者,本公司得按 当时之转换价格,以通知期间届满日为转换基准日,将其持有之本债券转换 为本公司之普通股. 十

八、债券持有人之卖回权 本公司应於本转换债发行满三年(民国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的前三十 日,以挂号发给债权人一份「债券持有人卖回权行使通知书」,并函请证券柜台 买卖中心公告本转换债持有人卖回权之行使,债权人得於公告后三十日内以 书面通知本公司股务代理机构(於送达时即生效力,并以该期间届满日为卖回 基准日,采邮寄者以邮戳为凭)要求本公司以债券面额加计利息补偿金将其所 持有之本转换债赎回.满三年之利息补偿金为债券面额之 3.0301%(实质收益 率为 1%).本公司受理卖回请求,应於卖回基准日后五个营业日内以现金赎回 本转换债. 十

九、转换年度现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之归属

(一)现金股利 1.本转换债持有人於当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当年度本公司向证券柜台买卖中心 所洽办现金股息除息公告日前三个营业日(不含)以前请求转换者,参与当年 度股东会决议发放之前一年度现金股利. 2.当年度本公司向证券柜台买卖中心洽办现金股息公告日前三个营业日(含) 起至现金股息除息基准日(含)止停止本转换债转换. -

6 - 3.本转换债持有人於当年度现金股息除息基准日翌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含) 以前请求转换者,不得享有当年度股东会决议发放之前一年度现金股利,但 得参与次年度股东会决议发放之当年度现金股利.

(二)股票股利 1.本转换债持有人於当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当年度本公司向证券柜台买卖中心 洽办无偿配股除权公告日前三个营业日(不含)以前请求转换者,参与当年度 股东会决议发放之前一年度股票股利. 2.当年度本公司向证券柜台买卖中心洽办无偿配股除权公告日前三个营业日 (含)起至无偿配股除权基准日(含)止停止本转换债转换. 3.本转换债持有人於当年度无偿配股除权基准日翌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含) 以前请求转换者,不得享有当年度股东会决议发放之前一年度股票股利,但 得参与次年度股东会决议发放之当年度股票股利. 二

十、所有本公司收回(包括由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回)、偿还或已转换之本转换公司 债将被注销,不再卖出或发行,其所附转换权并同消灭. 二十

一、本转换公司债及其所转换之普通股均为记名式,其过户、异动登记、设质、 遗失等均依「公开发行公司股务处理准则」及公司法相关之规定,另税赋事 宜依当时之税法规定办理. 二十

二、本转换公司债由台新国际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债券持有人之受托人,以 代表债券持有人之利益行使查核及监督本公司履行本转换公司债发行事项 之权责.凡本转换公司债之债券持有人不论系於发行时认购或中途买受,对 於本公司与受托人之间所定受托契约规定、受托人之权利义务及本发行及 转换办法,均予同意并授与受托人有关受托事项之全权代理,此项授权并不 得中途撤销,至於受托契约内容,债券持有人得在营业时间内随时至本公司 或受托人营业处所查询. 二十

三、本转换公司债委由本公司股务代理机构办理还本付息及转换事宜. 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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