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2014-11-30

4 - 4.本债券发行后,如遇本公司非因库藏股注销之减资致普通股股份减少时,应 依下列公式计算调整后转换价格,并函请柜买中心公告,於减资基准日调整 之. 调整后之转换价格=调整前转换价格*(减资前已发行普通股股数/减资后已 发行普通股股数) 注1:已发行普通股股数为本公司已发行之普通股及私募股数之总数减 除本公司买回惟尚未注销或转让之库藏股普通股股数. 十

二、本转换公司债之上柜及终止上柜 本转换公司债於发行日之前向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申请上 柜买卖,至全数转换为普通股股份或全数由本公司买回或偿还时终止上柜. 十

三、转换后之新股上柜 本转换公司债经转换为本公司普通股者,所转换之普通股自交付日起於财团 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上柜买卖.以上事项由本公司洽柜买中心同 意后公告之. 十

四、股本变更登记作业 本公司应於每季结束后十五日内,将前一季因本转换公司债行使转换所交付 之股票数额公告,每季并应向公司登记之主管机关申请资本额变更登记至少 一次. 十

五、换股时不足壹股股份金额之处理 转换本公司普通股时,若有不足壹股之股份金额,本公司将以现金偿付(计算至 新台币元为止,角以下四舍五入). 十

六、转换后之权利义务 债券持有人於请求转换生效后所取得普通股股票之权利义务与本公司原已 发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十

七、本公司对本债券之赎回权: 本公司於以下

(一)、

(二)情形得行使对本转换公司债之赎回权

(一)本转换公司债发行满一个月之翌日起(民国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至发行 期间届满前四十日止(民国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若本公司普通股股票之 收盘价格连续三十个营业日超过当时转换价格达百分之三十(含)时,本公司 得於其后三十个营业日内,以挂号寄发债权人一份三十日期满之「债券收回 通知书」 (前述期间自本公司发信之日起算,并以该期间届满日为债券收回基 准日,且前述期间不得为第九条之停止转换期间)予本转换债券持有人(以-5-「债券收回通知书」寄发日前第五个营业日债券人名册所载者为准,对於其 后因买卖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转换债券之投资人,则以公告方式为之),刊登 公告并函知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并於该期间届满时,按

(三)项所列之债券赎 回殖利率计算收回价格,以现金收回其全部债券.

(二)本债券於发行满一个月之翌日(民国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发行期间 届满前四十日(民国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止,本债券流通在外余额低於原 发行总额之百分之十时,本公司得以挂号寄发给债券持有人(以「债券收回 通知书」 寄发日前五个营业日债权人名册所载者为准,对於其后因买卖或其 他原因始取得本债券之投资人,则以公告方式为之)一份三十日期满之「债 券收回通知书」(前述期间自本公司寄发之日起算,并以该期间届满日为债 券收回基准日),且函请柜台买卖中心公告债券持有人赎回权之行使,并於该 期间届满时,按

(三)项所列之债券赎回殖利率计算收回价格,以现金收回其 全部债券.

(三)赎回殖利率如下: 发行满一个月之翌日起至本转换公司债到期前四十日止,以年利率 1%之 债券赎回殖利率赎回本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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