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 2014-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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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层(266071) Tel: 86532-89070866 Fax: 86532-89070877 法律意见书
1 目录第一部分 引言.2
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2
二、释义.2
三、本所律师声明事项.4 第二部分 法律意见书正文.6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7
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8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9
四、股份公司的设立.15
五、公司的独立性.19
六、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21
七、股本及历次变更.24
八、公司的主要资产.31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89
十、公司的业务.98 十
一、重大债权债务.100 十
二、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04 十
三、股份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105 十
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05 十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106 十
六、公司的税务.108 十
七、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110 十
八、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117 十
九、公司业务发展目标.120 二
十、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情况.121 二十
一、其他重要事项说明:个人卡.122 二十
二、主办券商推荐及持续督导.127 二十
三、本次挂牌的结论性意见.127 法律意见书
2 关于山东大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16]第385号致: 山东大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引言
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接受山东大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该公司股 票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并获授权为 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 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及相关资料进行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释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另有所指,否则下列词语分别对应下述含义: 法律意见书
3 大信集团股份、股份公 司、公司 指 山东大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大信集团有限、 有限公司 指 山东大信集团有限公司,为大信集团股份的前身 大信农牧 指 山东大信农牧有限公司 青岛久信 指 青岛久信动物营养有限公司 江苏大信 指 江苏大信饲料有限公司 烟台大信 指 烟台大信饲料有限公司 潍坊大信 指 潍坊大信饲料有限公司 临沂沂和 指 临沂沂和饲料有限公司 青岛大信 指 青岛大信饲料有限公司 青岛华信 指 青岛华信饲料有限公司 青岛猪谷粒 指 青岛猪谷粒动物营养有限公司 烟台大信牧业 指 烟台大信牧业有限公司 知猪侠养猪公司 指 青岛知猪侠养猪服务有限公司 惠州大信 指 惠州大信科技有限公司 鞍山大信 指 鞍山大信恒丰饲料有限公司 天津大信 指 天津大信科技有限公司 本所 指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指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瑞华 指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正源和信 指 山东正源和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报告期、两年一期 指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1-4 月 《审计报告》 指2016 年7月6日瑞华为大信集团股份本次挂牌出具 的瑞华审字[2016]95010023 号《审计报告》 股改《审计报告》 指2015 年7月15 日瑞华为大信集团有限整体改制出具 的瑞华专审字 【2015】95010004 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