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2014-12-29

6 3.5.5 本所律师同意大信集团股份部分或全部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公司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大信集团股份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 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3.5.6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大信集团股份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5.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大信集团股份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法律意见书

7 第二部分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1.1 大信集团股份董事会的批准 2016年4月21日,大信集团股份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山 东大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 《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山东大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2 大信集团股份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 2016年5月6日,大信集团股份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 的表决权占公司表决权总数的100%,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山东大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议案》及《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山东大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相关事 宜的议案》,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 转让有关的一切事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出席人数等程序事项和会议决 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 决议的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

对董事会的授权经股东大会批准,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大信集团股份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就公司本次挂牌作出了合法有效的批准. 大信集团股份董事会具体办理公司本次挂牌的相关事宜, 已经获得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批 准和授权. (2)大信集团股份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尚需取得全 法律意见书

8 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

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2.1 公司依法设立 公司系由大信集团有限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 前身为成立于

2011 年12 月21 日的大信集团有限,2015 年9月14 日大信集团有限整体 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现持有青岛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5 年9月14 日 核发的注册号为

370211230077940 的《营业执照》,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 股);

住所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中路

519 号建国大厦

1204 室;

法定代表人为刘建 兵;

注册资本为伍仟贰佰零肆万元整;

营业期限为自

2011 年12 月21 日至长期;

经营范 围为饲料原料、添加剂销售;

从事畜禽的科技研究、技术推广、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服务和技术交流;

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限制 经营的,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与管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是由大信集团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的设立方式及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2 公司合法存续 经核查公司持有的《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公司目前依法有效存续.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 解散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公司 合法存续.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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