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2014-12-29

4 《评估报告》 指2015 年7月17 日正源和信为大信集团有限出具的鲁 正信评报字(2015)第0085 号《山东大信集团有 限公司拟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所涉及的山东 大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监管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挂牌指引》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 本标准指引(试行)》 《国务院决定》 指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 的决定》 《推荐规定》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 定》 《公司章程》 指 经大信集团股份

2015 年8月6日召开的创立大会暨 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现行有效的《山东大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本次挂牌 指 大信集团股份之股票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关于山东大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三、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法律意见书

5 3.1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与 大信集团有限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对大信集团股份为本次挂牌提供或披露的资 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 3.2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 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大信集团股份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 证明,并就本次挂牌有关事项向大信集团股份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做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 3.3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行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4 本所律师仅就与大信集团股份本次挂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有关财 务会计、审计、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 报告和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本所律师依赖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意见对有关专 业问题作出判断. 3.5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大信集团股份如下保证: 3.5.1 大信集团股份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 3.5.2 大信集团股份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完全一致. 3.5.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 赖有关政府部门、大信集团股份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3.5.4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大信集 团股份的行为以及本次挂牌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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