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 2014-12-29 |
9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大信集团股份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2)大信集团股份具备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业务规则》、《挂牌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本所律师审慎核查,并依赖其他专业机构的专业意见,大信集团股 份具备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3.1 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3.1.1 公司依法设立 公司前身大信集团有限成立于2011年12月21日,于2015年9月14日按《公司法》的规 定由大信集团有限的8名股东作为发起人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 限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履行了审计、评估、验资等必要程序,发起人用作出资的资产均已 缴付完毕,具体详见本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七、股本及历次变更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设立的主体、程序及股东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 比例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并已经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公司 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符合《挂牌指引》第一条第
(一)款第1项、第2 项的规定. 3.1.2 存续满两年 根据《业务规则》第2.1条第
(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公司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大信集团有限成立于2011年12月21日,公司存续期限已超过 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符合《挂牌指引》第一条第
(二)款、第
(三)款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1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大信集团股份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符合《业务规则》第2.1 条第
(一)款及《挂牌指引》第一条的规定. 3.2 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2.1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公司书面确认,公司的主营业务为:高档猪饲料的研 发、生产和销售.公司能够明确、具体地阐述其经营的业务、产品或服务、用途及其商业 模式等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符合《挂 牌指引》第二条第
(一)款的规定. 3.2.2 根据本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法律意见书正文
十、公司的业务 所述并经 公司书面确认,大信集团股份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别在其《营业执照》所列示的经营 范围内开展业务,具有与其实际从事业务相关的资质或许可,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根据本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法律意见书正文 十
七、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 技术等标准 所述并经公司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大信集团股份及各子 公司没有受到有关环保、产品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重大行政处罚,符合国家环保、质量、 安全等要求.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具有与主营业务相应的关键资源要素,该要素组成具有投入、处 理和产出能力,能够与公司的商业合同、收入或成本费用等相匹配,符合《挂牌指引》第 二条第
(二)款的规定. 3.2.3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
2016 年1-4 月、
2015 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