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 2015-05-26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公司 法》 、 《证券法》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 有公司股份.若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公司法》 、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限售期出售股票、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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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发生变化的,应遵守上述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禁止交易的窗口期不得买卖公
2 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 前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 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该事项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 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授予股票或股票期权:
(一)定期报告公布前
30 日;
(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三)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激励对象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后第
2 个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报告公布前
10 个交易日行权,但在下列期间不得行权:
(一)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二)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第八条 短线交易禁止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 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