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2015-05-26

(四)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

卖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 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第九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 参照本制度第八条短线交 易禁止性规定执行.同时公司股东、一致行动人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 卖股票还需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 指引》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进行,并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及时告知、披露等义务.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证券部提供或更新个 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亲属 (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姓名和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所持公司股 份等. 第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于

2 个交易日内填报公司任职期间 及离职后半年内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职务、身份证号、沪市 A 股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新董事(监事)任职;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半年内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填报的个人基 本信息发生变化时,包括但不限于新开设沪市 A 股证券账户等;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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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情形.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 完整,同意上海证唤灰姿笆惫枷喙厝嗽甭蚵艄竟煞菁捌溲苌分值那榭,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有关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 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核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

4 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 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因公司派发股 份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前应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提交 董事会,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确认. 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并在收到书面买卖 计划后

2 个交易日形成同意或反对的书面回复意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意见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行 为.董事会秘书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董 事会秘书应将上述书面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保存年限不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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