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2015-05-26

10 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份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证券部提交书面的买卖股份信息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本次交易 前后持股数量,本次股份变动数量、方向、平均价格、买卖时间等) .公司证券部应 当在收到上述书面材料后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业务专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买卖 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 理,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 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公司将对公司现任及离任半年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 更新. 第十七条 对当年新增(减少)股份的处理.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 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或减少)的,同比例增加(或5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 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 不能减持,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上市未满一年,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公司股份,按照 100%自动锁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础. 第十九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 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 定额度;

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进行解锁.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 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非交易过户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 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应委托公司申报个人离职信 息,自离职日满

6 个月起,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将予以全部解锁.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机构或人员买卖公司股份违反 本制度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一经发现将及时报告董事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宁波证 监局.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内部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存在短线交易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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