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2015-06-15
此乃要件请即处理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 阁下之持牌证券商、注册证 券机构、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将名下上置集团有限公司之股份全部售出或转让,应立即将本通函送交买主或承让 人,或送交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持牌证券商、注册证券机构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 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 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 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SRE GROUP LIMITED 上置集团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207) 关於出售上海金心置业有限公司 49% 股权之 主要交易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 仅供识别 目录CiC页次 释义.1 董事会函件

4 附录一 - 本集团财务资料 I-1 附录二 - 物业估值报告 II-1 附录三 - 一般资料 III-1 释义C1C於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本公司」 指 上置集团有限公司,一家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 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交割」 指 完成出售事项 「合作框架协议」 指 本公司与买方就出售事项和琴海苑项目的后续 合作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之 合作框架协议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出售事项」 指 根献骺蚣苄槁舴较蚵蚍匠鍪勰勘旯竞 共49% 之股权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华锐商业」 指 沈阳华锐商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国 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的附属公 司 「华锐世纪」 指 沈阳华锐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国 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的附属公 司 「嘉顺控股」 指 嘉顺 (控股) 投资有限公司,一家在香港注册成 立的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嘉兴湖畔」 指 嘉兴湖畔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国注册 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的附属公司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释义C2C「该土地」 指 位於上海市黄浦区大兴街 717-719 号用作琴海苑 项目的土地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指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即本通函付印前确定 供载入本通函的若干资料的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本通函而言, 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买方」 指 上海中崇滨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国 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琴海苑项目」 指 正在由目标公司在该土地上开发的物业项目 「人民币」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

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卖方」 指 华锐世纪、华锐商业、嘉兴湖畔及无锡仲庆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 0.10 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目标公司」 指 上海金心置业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国注册成立 的有限责任公司,且於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为本 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估值师」或「仲量联行」 指 仲量联行企业评估及谘询有限公司,为独立估 值师 释义C3C「无锡仲庆」 指 无锡仲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国注 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的附属公司 「%」 指 百分比 董事会函件C4C*仅供识别 SRE GROUP LIMITED 上置集团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207) 董事会: 注册办事处: 贺斌吾先生 (主席) Clarendon House 彭心旷先生 (行政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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