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5-07-12 |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 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
主要社 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等) ;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 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 主要负责人;
(六) 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 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 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 符.
五、包括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 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 被提名人在上海机电股份有 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 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 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 陈述或误导成分, 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 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