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 2015-07-15 |
(一)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 为自然人的,包括姓名、住所、身份证 件信息、通讯方式等;
当事人为法人或 者非法人组织的,包括法人或者非法人 组织的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 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身份 证件信息、通讯方式等;
(二) 请求事项,包括申请保全财 产的数额、申请行为保全的内容和期限 等;
(三) 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 相关证据,包括关于情况紧急,如不立 即保全将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或者将使仲裁裁决难以执行 的说明等;
(四) 申请保全的财产、证据的明 确信息或者具体线索;
(五) 用于提供担保的内地财产信 息或者资信证明;
(六) 是否已在其他法院、有关机 构或者常设办事处提出本安排所规定的 申请和申请情况;
(七) 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六条 内地仲裁机构管理的仲 裁程序的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作出前,可以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 《仲裁 条例》《高等法院条例》 ,向香港特别 行政区高等法院申请保全. 第七条 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 申请保全的,应当依据香港特别行政 区相关法律规定,提交申请、支持申 请的誓章、附同的证物、论点纲要以 及法庭命令的草拟本,并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
(一)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 人为自然人的,包括姓名、地址;
当 事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包括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地址以 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通讯方式等;
(二) 申请的事项和理由;
(三) 申请标的所在地以及情况;
(四) 被申请人就申请作出或者 可能作出的回应以及说法;
(五) 可能会导致法庭不批准所 寻求的保全,或者不在单方面申请的 情况下批准该保全的事实;
(六) 申请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院作出的承诺;
(七) 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八条 被请求方法院应当尽快 审查当事人的保全申请.内地人民法 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等,香港 特别行政区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 承诺、就费用提供保证等. 经审查,当事人的保全申请符合 被请求方法律规定的,被请求方法院 应当作出保全裁定或者命令等. 第九条 当事人对被请求方法院 的裁定或者命令等不服的,按被请求 方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条 当事人申请保全的,应 当依据被请求方有关诉讼收费的法律 和规定交纳费用. 第十一条 本安排不减损内地和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仲裁机构、 仲裁庭、 当事人依据对方法律享有的权利. 第十二条 本安排在执行过程中 遇有问题或者需要修改的,由最高人 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协商解 决. 第十三条 本安排在最高人民法 院发布司法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完 成有关程序后,由双方公布生效日期. 本安排于二零一九年四月二日在 香港特别行政区签署,一式两份. 香港回归以来,在中央人民政府的 大力支持下,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下,内地与香港特区司法法律界同仁携 手在 一国两制 方针指引下,探索构 建、不断完善中国特色区际司法协助体 系,着力为两地经济社会繁荣稳定发 展、不断增进两地民众福祉提供司法保 障.4 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 区政府律政司分别代表两地签署了 《关 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 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以下简称《仲裁保全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 室负责人就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内地与香港构建、完善两地民 商事领域司法协助体系的依据是什么? 一国 之内为什么要开展司法协助? 答:第一, 一国两制 方针和香 港基本法为两地开展司法协助安排商签 提供了基本依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作为一项前无古人的开创性事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