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2015-07-15

6 月,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曾 提出方案,由内地人民法院执行香港仲 裁庭作出的临时措施.但在内地,保全 系司法权能,内地仲裁庭目前无作出保 全措施的权能,如采用此方案,无法与 内地法律制度有效衔接.令人倍感欣慰 的是,两地法律人志不求易、事不避 难,求同存异、彼此尊重,坚守 一国 之本、善用 两制 之利,积极主 动地探索了一条可行之路.本安排的总 体思路是,在保全方面,将香港仲裁程 序与内地仲裁程序类似对待,允许香港 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 保全.同时,内地仲裁程序的当事人亦 可向香港特区法院申请强制令以及其他 临时措施.当事人申请、法院审查、当 事人救济等都按照被请求方法院的法律 规定和程序进行. 值得一提的是,我们就本安排征求 部分地方法院、专家学者和内地仲裁业 界的意见时,各方面都积极正面地表示 愿意给予香港支持,完全体现了 一国 之内血浓于水的同胞之情. 问:请您简要介绍下 《仲裁保全安 排》 的主要内容? 答: 《仲裁保全安排》 共13 条,对 保全的范围、香港仲裁程序的界定、申 请保全的程序、保全申请的处理等作了 全面规定.具体包括: 第一,关于申请保全的范围.向内 地人民法院申请的保全,包括财产保 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

向香港特区 法院申请的强制令以及其他临时措施, 包括责令当事人维持现状或者恢复原 状,采取行动防止损害或者不采取可能 造成损害的行动,保全财产,保全与争 议有关联性的证据等.保全为大陆法系 概念,临时措施为英美法系概念,实质 都是为保障终局性仲裁裁决执行、维护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预防性救济措施,故 本安排统一表述为 保全 并分别作出 解释. 第二,关于香港仲裁程序的界定. 依据本安排提供的协助对象是针对平等 主体之间的商事仲裁,不包括投资仲 裁,仅限于机构管理的仲裁程序,不 包括临时仲裁程序.并且,应当以香 港特别行政区为仲裁地,并且由以下 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管理: (1) 在香 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或者总部设于香港 特别行政区,并以香港特别行政区为 主要管理地的仲裁机构;

(2) 中华人 民共和国加入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在香 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争议解决机构或 者常设办事处;

(3) 其他仲裁机构在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争议解决机构 或者常设办事处,且该争议解决机构 或者常设办事处满足香港特别行政区 政府订立的管理以香港特别行政区为 仲裁地的仲裁案件宗数以及标的金额 等有关标准. 第三,关于申请保全的时间.依 据本安排提供的协助,既包括仲裁程 序进行中的保全,也包括受理仲裁案 件前的保全. 第四,关于保全申请的处理.向 内地人民法院申请保全的,内地人民 法院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以及 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保全的规定审查,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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