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 2016-01-14 |
(一)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 (8621)52341668 传真: (8621)5234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一九年四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致: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引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依据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东湖高新 )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 ,担任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 )的 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于
2018 年12 月20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之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 .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
182230 号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 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 ) ,对发行人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 关问题进行核查,并于
2019 年4月8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东湖高新于近期收到证监会关于东湖高新本次交易申请文件的进一步审核 意见.根据证监会进一步审核意见的要求,本所对《反馈意见》所涉及的部分法 律问题再次进行了审慎核查,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进行更新.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及内容,以《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所使用的简称、术语和定义与《法律意见书》 中使用的简称、术语和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 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 等有关法 律、 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2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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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 反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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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文件显示,本次交易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湖高 新或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徐文辉、邵永丽、上海久泰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久泰投资) 、吉晓翔、陈宇持有的上海泰欣环境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欣环境)70%股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交易 完成后上市公司有无收购泰欣环境剩余股权的意向或安排,如有,是否存在实 质性障碍.2)上市公司与泰欣环境其余股东是否已就公司治理、生产经营等达 成协议或其他安排,如是,对上市公司独立性和法人治理结构的影响.请独立 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