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 2016-01-17 |
三、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及支持政策 第八条 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主要指在我市企业、高校、 科研机构(不含中央、部省属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引进的, 有重大发明和重大技术创新,培育壮大新兴产业,促进传统产 业升级的高层次人才. 第九条 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应取得硕士或博士学位,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
863 、
973 重大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
(二)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 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三名.
(三) 千人计划 创新人才;
中科院 百人计划 人选.
(四)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 金获得者、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 特聘教授、 新世纪百千万人 才工程 国家级人选.
(五) 中华技能大奖 获得者、 全国技术能手 获得者.
(六)能够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提升改
5 5 造领域领衔重大研发项目、解决核心技术难题,在国内外著名 院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或著名企业担任高级技术 职务的高层次人才. 第十条 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
5 年以上聘 用合同,每年在锡工作不少于
6 个月,享受下列支持政策. (1)对符合第九条第
一、第二款条件的,视其承担项目的 规模和进度,给予最高
200 万元科研成果产业化配套资金;
在 锡购房,给予
70 万元安家补贴,分5年支付. (2)对符合第九条第
三、第四款条件的,视其承担项目的 规模和进度,给予最高
100 万元科研成果产业化配套资金;
在 锡购房,给予
50 万元安家补贴,分5年支付. (3)对符合第九条第
五、第六款条件的,在锡购房,给予
30 万元安家补贴,分5年支付. (4)对 中华技能大奖 、 全国技术能手 获得者在我市 领衔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给予
2 万 元启动经费;
对获评无锡市首席技师的,给予
2 万元奖励. (5) 对本市现有的国家级专家, 给予每人每月
500 元补贴.
四、创新创业领军团队及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创新创业领军团队,主要指在我市战略性新兴 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提升改造等领域引进的,在高端发展领域 已取得杰出成绩或具有显著创新潜力,主要从事产业技术研发
6 6 和科技成果转化,有望突破核心技术和产业关键技术的科技创 新创业团队. 第十二条 创新创业领军团队,由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及其 相关核心人员组成,成员间的专业结构和职责分工合理,可稳 定合作
5 年以上,具有明确的主攻方向和研究开发目标,并具 备下列条件:
(一)领军人才和相关核心人员必须
3 人以上,团队核心 成员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成员有半数以上全职在锡工作;
(二)属于科技创新的团队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
5 年以上 的工作合同;
属于自主创业的团队,所创办的企业必须在锡注 册;
(三)团队研发方向符合国际产业发展趋势,产业开发符 合无锡未来高科技产业发展的重大需求,合作从事过国际上有 影响、或属于国家创新战略目标的重大科研项目并取得显著进 展, 拥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 具备突破重大技术问题的持续创新能力或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能 力. 第十三条 创新创业领军团队,经评审确认的,享受下列 支持政策. (1)对入选的 创新创业领军团队 ,给予每个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