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 2016-02-21 |
1 的规定,就 该计划若干法律问题向处长提供律师声明(见附表
1 第1部第
1 段或第
2 部第2段). 说明: (a) 根锰趵 69(1)条,独立的律师或精算师不得是 (i) 该计划的有关雇主;
(ii) 该雇主的有关连人士或雇员;
或(iii) 与第(ii)节所述雇员订有雇佣合约的人士. (b) 根锰趵 68(3)条,独立的核数师不得是 (i) 该计划的管理人的合夥人、董事或雇员;
(ii) 该计划的有关雇主;
(iii) 该雇主的有关连人士或雇员;
或(iv) 与第(i)或(iii)节所述雇员订有雇佣合约的人 士.
7 核数师 17. 如就一项现有计划(即在该条例生效前已存在的计划)申请注册,应委 托独立的核数师依照该条例附表
1 的规定,就该计划的若干会计问题提供核 数师声明,以作报告(见附表
1 第1部第
2 段或第
2 部第
3 段).核数师声 明应连同申请表一并提交予处长.不过,拟成立的计划申请注册时,则无须 提供该等核数师声明.计划注册后,管理人的核数师须对计划的帐目进行周 年审计,并依照本条例第 20(3)条的规定,制备报告呈交予处长.另一方面, 雇主亦须委任核数师进行审计,并且依照本条例第 20(7A)条的规定,向管理 人的核数师提交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