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n灬不离不弃灬 | 2016-0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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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民政局文件青人社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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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 〕7 号 关于印发 《 青岛市非营利性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现将 《 青岛市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民政局2018年4月1 0日―1―青岛市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 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 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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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8
1 号)和中共中央关于简政放权、深化 放管服 改革的要 求,加强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 以下简称民办职业培 训学校)管理,维护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 办职业培训学校健康发展,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 促进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青岛市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民 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 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 化政务环境的意见》 ( 青办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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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 〕3 0号)等法律法规以 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 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由市、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以实施职业技能为主 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与 管理. 第三条 职责与管理权限 ―
2 ― (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民办职 业培训学校统筹规划、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
依据国家和省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上级要求,开展消防安全专业以及其 他明确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使审批权限的民 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工作. ( 二)市职业技术培训研究中心负责指导做好民办职业 培训学校的党建工作,负责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年检、评估、日常监督检查、 指导服务;
对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民办职业培训 学校年检、评估、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进行指导. ( 三)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和上级要求,负责辖区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和管 理工作,负责指导做好辖区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党建工 作,并对其进行年检、评估、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 ( 四)市、区市劳动保障监察局等部门协助做好民办职 业培训学校年检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审批,应当符合本区 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民办职业培训 学校开展职业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和培训学员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 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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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五条 举办者应当根据 《 青岛市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 训学校设置标准》 ( 附件1)和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向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以下统称 审批机 关 )提出筹设申请或正式设立申请. 审批机关设置服务窗口或者专岗专员,受理民办职业培 训学校的筹设、设立、变更、终止等申请,并提供业务咨 询、协调办理、送达等相关服务. 第六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 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 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 报.筹设期内不得招生和开展培训业务. 第七条 审批机关收到举办者提出的设立申请后,应当 根据情况作出下列处理: (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 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 申请. (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 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 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