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n灬不离不弃灬 | 2016-0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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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资产与财务 第二十八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明确产权关系,依 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设置会计账簿.同时,应当独立设置财务管理机构,建立 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举办者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并将 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 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存续期间,应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 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 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 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 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 会计报告,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与招用的教师和其 他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 遇.应按照青岛市有关规定,通过本学校为专职教师和管理 人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第三十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符 合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学员退学的,学校应当按照国家 ―
1 1 ― 和省、市有关规定核退费用,不得拖延、推诿.因民办职业 培训学校虚假宣传或者因学校的违法行为致使培训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