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n灬不离不弃灬 2016-03-15

4 ― (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 照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审批机关应当 受理. 第八条 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1 . 举办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关于民办职业培 训学校设立条件的;

2 . 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办 学资金的;

3 . 不具备规定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设置标准的;

4 . 学校章程不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经 告知仍不修改的;

5 . 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 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 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第九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 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不得冠以 中国 全国 中华 国际 世界 全球 等字样.同时,应当符合 《 民办非企业 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 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 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其名称可以继 ―

5 ― 续沿用. 第十条 经批准正式设立的,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发放 《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 以下简称 《 许可证》) . 《 许可证》 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 许可证》有效期,由审批机关按照其办学条件、课程 计划、场地使用期限等确定,但最长不超过3年. 新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及其章程,由审批机关 在颁发 《 许可证》后3 0日内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正式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符合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 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 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 第十二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 公开培训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悬挂 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并接受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出租、出借、转让 《 许可证》 .遗失 《 许可证》的,应当立即公告, 并及时向审批机关申请补办.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 《 许可证》有效 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 0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6―批机关组织相关人员对其办学质量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 准予延续办学,并核发新的 《 许可证》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在获得新 《 许可证》后3 0日内, 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手续.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 完善党组织建设,理顺学校党组织隶属关系,健全党组织保 障机制,选好配强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并按规定开展党的活 动,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 同步开展,确保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第十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 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其产生 程序、人员组成以及议事规则等,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机构章程的规定.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理事长、理事或 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举办者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 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 第十六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推进双向进入、交叉 任职,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和行政 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 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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