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n灬不离不弃灬 | 2016-03-15 |
7 ― 成员. 第十七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 ( 代表) 大会、校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定期召开校务会议.应当 建立并完善与学员沟通联系机制,维护教师、学员合法权 益,接受教师、学员和社会监督.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权依照工 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按照 谁举办、谁负 责 的原则,加强消防、食品、公共卫生等安全管理,落实 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 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学校风险防控、安全管理制 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的人防、技防、物防力量,定期开展校舍安全、消防、食品安全等安全 工作检查,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确保教职员工和培 训学员人身安全.
第四章 招生与培训 第十九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取得办学许可并进行法 人登记后,方可开展招生及培训活动,并严格按照审批许可 范围开设培训项目. 第二十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客 观、真实、准确,不得超出许可的培训范围,通过报刊、广―8―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刊登、播放,或自行张贴、发放的 招生简章和广告,或通过在工作场所悬挂合作办学类、授权 认证类、办学荣誉类等牌匾形式的广告均应在发布前到审批 机关备案,如有修改,应当重新备案.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与培训学员或其监护人签订培训 服务合同,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内容,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合 法权益,不得捆绑推销贷款、金融等与培训服务不相关的产 品或服务. 第二十一条 招生简章应当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址、 学校性质、培训对象、办学范围、培训形式及期限、收费项 目和标准、证书发放形式、联系电话等有关事项.广告形式 与内容应当符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按照 《 许可证》载 明的办学范围,开设课程、选用教材、组织教学.民办职业 培训学校应当对教材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自愿接受主管部 门检查等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按照招生简章的承 诺,制定基于相应课程 ( 职业)标准的教学评价办法,建立 有效的质量监控制度,确保培训质量.不得将办学资格承 包、转让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二十四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对招收的学员,应当根 据其职业 ( 工种) 、结业成绩等发给结业证书,并积极组织 ―
9 ― 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职业技能等级评定,获取国家职业资格 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二十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员培训 档案,将学员在接受培训期间的培训内容、取得结业证书、 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职业技能等级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日常行为表现等情况记入学员培训档 案并建立电子台账.审批机关应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培训档 案建立情况,纳入办学质量评估和督导检查内容. 第二十六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配备与培训类别、 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兼职教师应当具有 教师资格或相关专业技能资格.聘用外籍人员,应当符合国 家有关规定.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根据专业技能培训需要,可以聘请高 级专业技术人员、技师、高级技师或者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 任教.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建立健全教 师专业发展长效机制,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 于教师培训和进修活动,提高管理队伍和教师队伍素质. 第二十七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与其他院校合作开展培 训活动的,应当签订协议,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不得以合作办学等任何形式实施学历 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