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 2016-03-31 |
(二)城市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 无形资产)的投资、建设、租赁、承包、托管、出借、买卖、担保、物业管理等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四)涉及财政性资金使用的借款、资助、补贴等合同;
(五)经过招标、拍卖、挂牌、政府采 购等程序后订立的政府合同;
(六)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合同;
(七)招商引资合同;
(八)战略合作协议等其他政府合同. 政府工作部门之间基于特定目的签订的 合同以及政府工作部门与其工作人员签订的 聘用、聘任等人事管理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 循合法、审慎、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2-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 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 政府合同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统一 规范、严格程序和全程监管的原则,强化事 前防范风险、事中管控风险、事后监督补救. 第五条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以本级政府 名义订立、批准、批转的合同的合法性审查 和备案工作. 县发展改革、商务、财政、审计、市监 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政府合同的 监督管理工作. 县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和本部 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合同管理制度, 加强对本部门及其下属单位订立和履行合同 的管理. 第六条 政府合同承办机构负责合同管 理的相关工作,具体包括:
(一)合同可行性调查论证、评估;
(二)组织合同谈判,起草、修改合同 文本;
(三)组织合同文本的法律审查、备案 等工作;
(四)合同履行相关的督促、协调等工 作;
(五)合同争议的调查、协调、仲裁、 诉讼及应对等工作;
(六)合同相关资料的整理、保管及移 交工作. 以部门名义签订的政府合同,该部门具 体承办的内设机构是承办机构;
以政府名义 订立或需经政府批准的合同,具体负责合同 前期工作的部门是承办机构. 第七条 政府合同管理应当加强信息化 建设,提升管理效率,提高规范化水平.订 立政府合同较多的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合同 管理信息化,实现合同订立程序规范、履行 监督及时、档案保管完整.
第二章 合同示范文本 第八条 起草政府合同时,应当优先使 用合同示范文本. 国家、省、市及其部门没有制定示范文 本的,县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制定示范文本. 涉及多个部门的,可以由部门联合制定. 第九条 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应当严格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防范合同法律 风险,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 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为原则. 第十条 县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合同示范 文本的,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查通过后,应 当报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未经县政府法制 机构及其部门法制机构审查通过的,不得使 用. 部门合同示范文本报送审查时,应当一 并提交制定示范文本的说明和背景材料. 第十一条 县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审 查合同示范文本,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是否会产生 法律风险,对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 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是否会产生 不利影响;
(二)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是否完整、 详尽,是否符合合同的基本构成要件;
(三)合同示范文本的用语是否准确、 严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