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 2016-03-31 |
(四)合同示范文本是否对纠纷解决方 式有规范的约定;
(五)合同示范文本中是否含有其他不 -
3 - 合法的内容. 第十二条 制定和审查政府合同示范文 本,必要时可以听取公众、社会组织的意见, 保障合同条款的公平合理. 涉及 专业 技术 领域 的政 府合 同示 范文 本,可以委托、邀请专家学者、专业机构参 与制定和审查. 第十三条 订立政府合同,应当遵循以下 程序:
(一)磋商谈判;
(二)合同文本的拟定;
(三)风险论证或评估;
(四)合法性审查;
(五)签署;
(六)备案.
第三章 合同的磋商和起草 第十四条 县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法 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定合同对方当 事人. 采用政府采购或者招投标等竞争性方式 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应当严格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规定. 第十五条 政府合同订立前,合同承办 机构应当进行可行性调查论证,调查合同对 方当事人资质、资产、信用、履约能力以及 项目运营模式风险等情况,收集、整理相关 资料备案留存.战略合作协议、合作备忘录 等未约定具体权利义务的政府合同除外. 涉及重大项目、对方当事人资信存疑、 项目运营模式风险较高或者合同项目所涉专 业性较强的政府合同,合同承办机构应当委 托专业机构进行调查论证. 第十六条 政府合同可以由合同对方当 事人起草,也可以由承办机构起草. 合同起草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当进行 充分磋商,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在合同 示范文本的基础上进行磋商. 第十七条 磋商和起草过程中,合同承 办机构应当对合同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社 会稳 定等 方面 的风 险进 行预 先的 分析 和研 判,必要时可以组织风险评估,涉及重大、 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可以邀请有关方 面的专家参加论证. 第十八条 合同承办机构根据政府合同 复杂程度、所涉标的大小等因素,指定专人 或者成立谈判工作小组负责政府合同谈判, 并就磋商权限做出明确授权. 合同承办机构成立谈判工作小组的,应 当明确首席谈判代表和职责分工,安排部门 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者法律顾问作为成员全 程参与.首席谈判代表应当征求汇总小组其 他成员意见,确定谈判原则及目标. 以县政府名义订立或需经县政府批准的 合同,需要成立谈判工作小组的,合同承办 机构可以函请县政府法制机构派员或者安排 县政府法律顾问参与. 第十九条 谈判人员或者谈判工作小组 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与合同对方当事人磋商, 并记录合同条款协商、议定情况,形成谈判 备忘录. 在磋商谈判中,不得同意对方当事人提 出的违反法律规定、违背上级政策的条件. 第二十条 合同内容涉及其他部门或者 机构职能的,合同承办机构应当事先征求相 关部门、机构意见或者函请相关部门、机构 参与谈判. -
4 - 第二十一条 合同各方当事人就合同的 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后,承办机构应当及时起 草合同文本,并送对方当事人审查;
由对方 起草合同文本的,承办机构应当结合磋商谈 判情况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 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合同文本再次进行磋 商谈判.
第四章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二条 订立政府合同,禁止下列 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