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2016-04-30

托管协议: 指《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的,并经

2015 年4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月15 日颁布、同年

6 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7月7日颁布、同年

8 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月8日颁布、同年

7 月1日实施的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8月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份额分级: 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之 A 份额与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之 B 份额.其中,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之 A 份额与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率不变;

工银新能源份额: 指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工银新能源 A 份额: 指在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时获取稳健收益的基金份额, 即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

工银新能源 B 份额: 指在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时获取进取收益的基金份额, 即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B 份额;

本金: 除非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对于工银新能源 A 份额而言, 指1.0000 元;

工银新能源 A 份额约定日 应得收益: 指依据工银新能源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 益;

工银新能源 A 份额约定年 基准收益率: 指本基金为每份工银新能源 A 份额所设定的每年应获得的收 益率,工银新能源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人民币

1 年 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4.0% , 其中,人民币

1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最近一次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 (即使该日未进行份额折算)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 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1 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 生效日(含)至第一次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含)期间 的人民币

1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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